不可撤销 见索即付保函 详细阐述 :
见索即付保函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法律担保文件,其效力不依赖于基础合同。见索即付的保函存在很大的索款风险。作为独立的法律文件,见索即付保函应注意使用严谨规范的措辞,争取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应该努力靠近国际惯例,避免风险。受益人提出了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银行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见索即付保函;第一性;独立性
见索即付保函业务起源于国际商事交易习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深入,也广泛应用于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见索即付保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同义务的顺利进行,避免或减轻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风险,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第三方的信用担保,以保证人(通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信能力取代委托人的商业信用向受益人承诺:在申请人未合理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其它不可预见的情况时,由保证人支付一定款项来弥补受益人的损失。见索即付保函是保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与该申请人交易的受益人保证无条件地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受益人的书面凭证,是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对付款的一种绝对保障,是担保合同的形式之一。银行比较广泛地使用这种形式。
见索即付保函指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只要受益人提出符合保函中的条款的要求,例如对申请人违约的索偿文件,保证人保证无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保函中记载金额,此保函是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的一种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收到索赔书和保函规定的文件后,如果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符合保函规定时,即无条件的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款项。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性质
(一)见索即付保函是独立保函
根据保函与基础合同的关系,保函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保函。从属性保函的效力依附于基础合同,是基础合同的附属性合同,保函和基础合同之间是一种主从关系。传统的保函大都属于这一类型。
独立保函是根据基础合同的需要开立的,但在开立后其本身与基础合同就脱离了关系,基础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独立保函的效力。独立保函与基础合同之间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平行法律关系,独立保函的付款责任是仅以其自身的条款为准的担保。
(二)见索即付保函是无条件保函
根据索赔条件的不同,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有条件保函是指担保人在保函的条文中对索赔的发生与受理设定了若干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有可能是实际意义上或形式意义上的。只有保函所规定的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保证人才会履行其支付义务。
无条件保函是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提交了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简单书面索赔,保证人就应该立即付款,其承担的是无条件的支付义务。而不论基础合同的执行情况如何,也不论受益人本身是否承受了合同中规定的损失或损害。当前国际银行保函大多是无条件保函,申请人及保证人在这种保函项下所承担的风险很大。见索即付保函是无条件保函,保证人对委托人是否违约、委托人是否同意支付、或者委托人是否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事实不予关注,只是依据受益人提出的符合约定的表明委托人违约的索偿文件无条件的付款。
(三)见索即付保函是第一性保函
根据付款责任的不同,分为第一性责任保函和第二性责任保函。第一性责任保函是保函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首先付款责任,即在索赔本身能满足保函中规定的条件下,无论申请人有没有能力支付该项款额,直接向受益人支付。
第二性责任保函是指在保函中明文规定了保证人只有在受益人提出索赔后,申请人拒绝支付时方予付款的保函。即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要求赔付或支付,只有在申请人未付或拒付时才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风险规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见索即付的保函存在很大的索款风险。作为独立的法律文件,见索即付保函应注意使用严谨规范的措辞,争取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应该努力靠近国际惯例,避免风险。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明确见索即付保函的性质和风险。保证人无权对实质性内容提出异议,只对索偿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受益人提出了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银行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二、应明确界定准确具体的付款条件。注重将事实条件转化为单据条件,明确指出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需要提交的简单书面材料,在发生索款事件时更易于判断是否付款;
三、应明确保函的金额,界定保函的担保范围;
四、应明确保函期限。保函的到期日一般为具体的日历日,严禁制定期限敞口的保函,以防成为无限期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第一性;独立性
见索即付保函业务起源于国际商事交易习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深入,也广泛应用于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见索即付保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同义务的顺利进行,避免或减轻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风险,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第三方的信用担保,以保证人(通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信能力取代委托人的商业信用向受益人承诺:在申请人未合理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其它不可预见的情况时,由保证人支付一定款项来弥补受益人的损失。见索即付保函是保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与该申请人交易的受益人保证无条件地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受益人的书面凭证,是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对付款的一种绝对保障,是担保合同的形式之一。银行比较广泛地使用这种形式。
见索即付保函指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只要受益人提出符合保函中的条款的要求,例如对申请人违约的索偿文件,保证人保证无条件向受益人支付保函中记载金额,此保函是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的一种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收到索赔书和保函规定的文件后,如果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符合保函规定时,即无条件的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款项。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性质
(一)见索即付保函是独立保函
根据保函与基础合同的关系,保函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保函。从属性保函的效力依附于基础合同,是基础合同的附属性合同,保函和基础合同之间是一种主从关系。传统的保函大都属于这一类型。
独立保函是根据基础合同的需要开立的,但在开立后其本身与基础合同就脱离了关系,基础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独立保函的效力。独立保函与基础合同之间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平行法律关系,独立保函的付款责任是仅以其自身的条款为准的担保。
(二)见索即付保函是无条件保函
根据索赔条件的不同,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有条件保函是指担保人在保函的条文中对索赔的发生与受理设定了若干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有可能是实际意义上或形式意义上的。只有保函所规定的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保证人才会履行其支付义务。
无条件保函是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提交了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简单书面索赔,保证人就应该立即付款,其承担的是无条件的支付义务。而不论基础合同的执行情况如何,也不论受益人本身是否承受了合同中规定的损失或损害。当前国际银行保函大多是无条件保函,申请人及保证人在这种保函项下所承担的风险很大。见索即付保函是无条件保函,保证人对委托人是否违约、委托人是否同意支付、或者委托人是否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事实不予关注,只是依据受益人提出的符合约定的表明委托人违约的索偿文件无条件的付款。
(三)见索即付保函是第一性保函
根据付款责任的不同,分为第一性责任保函和第二性责任保函。第一性责任保函是保函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首先付款责任,即在索赔本身能满足保函中规定的条件下,无论申请人有没有能力支付该项款额,直接向受益人支付。
第二性责任保函是指在保函中明文规定了保证人只有在受益人提出索赔后,申请人拒绝支付时方予付款的保函。即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要求赔付或支付,只有在申请人未付或拒付时才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风险规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见索即付的保函存在很大的索款风险。作为独立的法律文件,见索即付保函应注意使用严谨规范的措辞,争取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应该努力靠近国际惯例,避免风险。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明确见索即付保函的性质和风险。保证人无权对实质性内容提出异议,只对索偿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受益人提出了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银行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二、应明确界定准确具体的付款条件。注重将事实条件转化为单据条件,明确指出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需要提交的简单书面材料,在发生索款事件时更易于判断是否付款;
三、应明确保函的金额,界定保函的担保范围;
四、应明确保函期限。保函的到期日一般为具体的日历日,严禁制定期限敞口的保函,以防成为无限期保函。